2012年10月22日,《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开始施行,此法规的颁布打破之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股权投资的法律的缺失,有助于拓宽企业的投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流转。 一. 外资行业准入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应符合我国产业指导的规定,因而,在进行外商投资需要考虑的第一步就是该股权投资是否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限制性、禁止性的行业,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使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二. 股权的限制 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方面,除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转让、注册资本已缴足、未设立质权、未被冻结、企业章程无禁止转让条款、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等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不允许作为出资的。 三. 商务部门的审批 与内资企业的股权出资不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需要通过商务部门的审批。根据《暂行规定》,以股权出资,投资者或者被投资企业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后,股权企业根据上述文件,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将股权企业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股权企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及股权出资后是否仍有外国投资者,在审批及变更程序上有不同的规定;股权企业完成上述变更后,被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 股权出资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改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起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处理。因此,当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可以申请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取得递延交税的税收待遇。 五.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使用 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管理是基本上还是局部有交叉的双轨制,就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十分烦杂,因此在考虑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事宜时,需要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等不同的法律法规。
(作者:赵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