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rief Study on "Relational Contract"under English Law
本文作者:贾怀远 于星洲
2020年,我们团队代理中国公司应诉西班牙某公司在ICC London提起的仲裁,仲裁期间,西班牙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双方签署的Letter of Intent(LOI)本质上属于relational contract[1]性质,并非是一个简单的LOI,并且,对于该LOI里面条款的解释应适用relational contact的判例和理论,并且提供了大量案例拟证明relational contra里面隐含的good faith条款适用本案争议的LOI,继而达到最终指控中国公司违反诚信义务,导致LOI 不能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
关于relational contract,我们中国法中并没有准确对应的理论和法条,但是,在国际工程领域,特别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大型工程项目的合作中,会涉及合作协议的签署,所以,relational contract的法律概念又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英国法下的Relational Contract 含义
在英国法下, rel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经常被法官和仲裁员在裁决合同纠纷中引用。在具体的合作协议纠纷中,法官如何解读 relational contract,特别是关于隐含的good faith的是否适用,对案件的胜诉具有重要影响。
英国上诉法院法官 Jackson 在某上诉案件中对relational contract进行过定义:
“Any relational contract of this character is likely to be of massive length, containing many infelicities and oddities. Both parties should adopt a reasonable approach in accordance with what is obviously the long-term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任何relational contract特点都是履行时间较长,且履行过程中多有不适当和奇怪之处。双方都应当根据合同的长期目的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处理履行期间的不适当之处)。”[2]
首先,relational contract履行期限较长。比如国际工程合同,从中标以后一直到整个完成, 合同履行期限非常之长。此类合同具有relational contract的某些特征。与之相对应的是交易性的合同, 比如简单的买卖合同,因为其履行期限非常之短。但是,仅凭合同履行期限来决定一个合同是否为“关系型契约”,亦太过简单与片面。
一般而言,英国法对于relational contract的定义有以下要素:
(1)a long term relationship;
长期关系;
(2)a substantial degree of commitment from both parties;
双方相互作出实质性的承诺;
(3)a high degree of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双方都需频繁沟通和精诚合作;
由于relational contract履行期限较长,若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英国法在决断时往往会考虑在合同签订时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双方是否有 “good faith”, 即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在履行长期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互负诚实信用义务极为重要。我国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民法典》 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二、Relational Contract理论在Sheikh v Ioannis[3]案的进一步体现
2008年,希腊商人Ioannis Kent和阿联酋阿布扎比皇室成员Sheikh Tahnoon Bin Saeed Bin Shakhboot Al Nehayan (“Sheikh Tahnoon”)设立合资企业,共同建造奢侈假日酒店,Sheikh Tahnoon注资3100万欧元。2012年4月,该合资企业经营困难,Sheikh Tahnoon再次注资,并持股达到70%。但是由于该合资企业现金流断裂,Sheikh Tahnoon决定退出该合资企业,并签订退出重整框架协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2013年双方诉至法院。Ioannis Kent主张Sheikh Tahnoon违反了合资企业合同中诚实信用义务(good faith),否则其不会与Sheikh Tahnoon签订重整框架协议。
在本案中,双方自2008年设立合资企业到争议产生的2013年,该合资企业已经运行了五年,因此,本案法官 Leggatt在判决书中明确表明,由于合资企业合同履行时间已久,已经构成了relational contract。而且双方的互信和合作对于relational contract 至关重要。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默认互负诚实信用义务。这也是在商事合同中所必需的。
毫无疑问,作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国际工程合作协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relational contract,而且诚实信用原则也会适用在国际工程合作协议中。
三、LOI 不是Relational Contract
我们代理的中国公司与西班牙公司的仲裁中,双方仅仅约定了一起合作投标和中标后中国公司将分包给西班牙公司部分工程,属于单一项目合作的范畴,不完全具备relational contract的全部特征,在中方律师团队的据理力争中,仲裁庭最终裁决LOI不是relational contract,所以,LOI不适用relational contract的good faith理论。仲裁庭的这个认定也是西班牙公司最终彻底、完全败诉的原因之一。
结论
综上所述,在实践和具体的案例中,对于relational contract 的解释标准以及其所隐含的诚实信用义务对于履行合作协议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一旦双方签署的某种合作协议、意向书被认定为relational contract,那么,双方履行协议、意向书的法律标准将大大提高。
声明
本文只是对relational contract 的介绍,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提意见或者建议,也不承担因引用本文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 Relational contract有的翻译为“关系契约理论”,也有的翻译称为“关联性契约理论”,为了避免翻译的混乱,我们沿用英文原名称。
[2] 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3] Sheikh Tahnoon Bin Saeed Bin Shakhboot Al Nehayan v Ioannis Kent [2018] EWHC 333 (Co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