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不同案件中ICSID仲裁庭对于“明显缺乏”的解释并不统一、存在矛盾。其中最具开创性的ICSID案件为Blue Bank v Venezuela案,其2013年的相关决定将“明显缺乏”的认定标准划分为两阶段。
在该案发生前的第一阶段中,最具代表性的标准为2008年Suez v. Argentina案中采用的“高度可能”标准(“highly probable”standard),沿用了1982年首个质疑资格的Amco v Indonesia案中的严苛标准,要求质疑方承担较重举证责任,以证明仲裁员几乎确定(almost certain)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两案中的质疑方均未获得支持,实际上此阶段的40余起申请中仅有一起被支持,致使该标准饱受批评。
Blue Bank v Venezuela案拒绝采用如此严苛的标准,首次采用较之前案证明门槛更低的以第三方对证据的合理评估为基础的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该标准不再要求质疑方证明存在切实的不独立或不公正,仅须证明有足以确定存在不独立或不公正的表象(appearance)。从该案开始至今的第二阶段中,后续案件基本沿用此标准,该标准也被视为回归以2001年Vivendi v Argentina案为代表所采用的“合理怀疑”标准(“reasonable doubts”stand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