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简称“DIFC”)是迪拜的金融自贸区,自己设有DIFC-Court,也有DIFC-LCIA (伦敦国际仲裁员DIFC分院)。为了能使得DIFC-Court的法院判决能够得到在全世界的执行,早在2014年就开始探讨如果将DIFC-Court的判决“转化”为DIFC-LCIA的仲裁裁决,继而依据《纽约公约》进行执行。 继而在2015年颁布了《Practice Direction 2 2015》,在保持目前迪拜法律、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顺利解决这一法院判决跨境执行难题,稍后,又进行了细化,使得该法令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1 如果被执行在迪拜有可执行资产,DIFC-Court判决的原告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2 如果被执行人在海湾六国有可执行资产,DIFC-Court判决的原告可以根据《利雅得公约》以及《GCC国家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公约》(The GCC Convention for the Execution of Judgments, Delegations and Judicial Notifications)直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