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各位专家对仲裁圆桌的支持!我今天要给大家报告的内容是,由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西安仲裁委、哈尔滨仲裁委、青岛仲裁委的相关同志组成课题组联合撰写的《仲裁中心建设与评估研究报告》。这是我们研究这个课题的阶段性成果,是课题组成员共同智慧的结晶。报告已经向司法部相关部门提交。
01 研究报告的缘起
大家都非常熟知“两办文件”,也就是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其中实际上已经提到下一步中国仲裁发展的“区域化”与“国际化”方向。2019年伊始,司法部公布了“中国仲裁2022方案”,明确提及“支持与培育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由此,如何在我国发展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进入了我们的研究视线。“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说来比较长,有时就直接说成“国际仲裁中心”或者“仲裁中心”,这里都是一个意思。
从去年三月着手准备,我们一开始也真的感到毫无头绪,因为大家谁都说不清楚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它的范围和边界在哪里?到底是区域的,还是国际的?中心应该怎么建?可以采取什么路径?选择区域的标准又是什么?为此,我们多次召开研讨会,邀请熟悉境外国际仲裁中心的专家们给课题组成员作深入介绍,才逐渐有了眉目。时间有限,我用最简练的方式给大家说一下报告的主要内容。
02 研究报告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报告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说明了研究国际仲裁中心的背景、目的与方法。第二部分是关于国际仲裁中心的“基础理论”,包括仲裁中心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发展仲裁中心的路径。第三部分,我们梳理了国际仲裁中心发展的十个支撑要素,并且区分了不同要素的权重。第四部分提出构建一个仲裁中心的评估体系并初步设计了评估指标。我们感觉到,在我国不同区域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竞争性。评估体系首先是要为“入选”提供帮助,需要通过相对科学的方法“优选”出一些能够且适合发展国际仲裁中心的区域,而不应该是完全政策性的,需要有一些公开、可见的标准。其次就要解决“退出”问题,不是说哪个区域今天入选了国际仲裁中心,可以获得宽松优惠的发展政策,就可以一劳永逸,同时需要有进有退的机制,让有条件且勇于改革进取的地方也有机会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第五部分“仲裁中心的对策建议”,我们围绕国际仲裁中心的支撑要素提出了四十条具体政策建议,包括立法层面、政府政策、司法保障、仲裁机构的运营与管理改革、仲裁规则优化等多个方面。有些建议十分细化,譬如,我们建议,法院系统应统一诉讼和仲裁案件保全、执行的案号,不对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作区别对待,这从实操层面来说对于仲裁获得司法保障十分重要。
时间关系,我不对每个部分内容进行详解,重点放在(一)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的概念界定与基本特征、(二)仲裁中心的发展路径选择、(三)仲裁中心的十大支撑要素及其权重,以及(四)仲裁中心的评估体系构建。
(一)仲裁中心的概念界定与基本特征
我们课题组将“仲裁中心”定义为:以一个或多个城市向外辐射的区域为基础,以仲裁机构为引擎,聚合其他上下游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为境内外市场主体预防和解决纠纷,提供仲裁及相关法律服务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优质生态圈。也就是说,仲裁中心不是单指仲裁机构,而是一个“仲裁生态圈”的概念,尽管仲裁机构在其中起到的是引擎作用。
概念可能还是有些抽象,那么我再进一步分解一下:
(1)仲裁中心的功能是提供优质仲裁及相关法律服务。仲裁中心通过以仲裁为主,兼顾调解、和解、诉讼衔接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2)仲裁中心的主体是仲裁机构及其上下游法律服务机构与组织。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中心的引擎,是最重要的仲裁法律服务提供者。除此之外,还包括调解机构、行业协会、仲裁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科研院校、翻译人员等自然人与法人主体。
(3)仲裁中心的实质是区域性仲裁生态系统。仲裁中心不仅仅是具体的仲裁机构,更重要的是该区域所能供给的以仲裁为中枢的系统性法律服务资源,主要包括适宜的办公场所、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制度、友好的仲裁人员执业环境与仲裁司法环境、便利的签证与居住许可政策等等。
(4)仲裁中心的定位是“立足区域,面向国际”。仲裁中心以特定中心城市为圆心向外辐射一定范围,但是,仲裁中心服务的对象并不限于该区域,而是溢出该区域,并且致力于对标国际知名仲裁中心。
(5)仲裁中心的远景是使我国成为“受欢迎的仲裁地”。
当我们把建设仲裁中心理解为打造一个优质的仲裁生态圈的时候,就发现这是一个多元主体协同共建的“系统工程”,不是由单一主体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仲裁机构、法院,律师团体,甚至还有科研院校等多方的共同努力。这里面既要有政府的顶层设计,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需要这样消除当前仲裁制度中的一些障碍与限制,是发展国际仲裁中心的基础条件,此外也特别需要敢于创新进取且付诸实践的仲裁机构。
我们觉得,仲裁中心的边界不是行政意义上的市或者省的边界,否则又可能搞成行政性区域划分,它应当是以某个市或某几个市为圆心,向外辐射的范围。这个中心的圆圈能够画多大,完全取决于当地仲裁服务可以延申到多大范围。就像我们看到,伦敦国际仲裁中心虽然是以伦敦地区为核心,但它所吸引的国际仲裁人事以及提供的国际仲裁服务是全球范围的。
(二)仲裁中心的发展路径选择
现在国际上已有一些成熟的、知名的国际仲裁中心,譬如,大家耳熟能详的伦敦、巴黎、中国香港、日内瓦、新加坡、斯德哥尔摩等地。我们课题组综合了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调查》中排名前五的最受欢迎仲裁地与最受欢迎仲裁机构的内容,选择了前面所说的六个国际仲裁中心,做了一些系统性的梳理与模式化的提炼,认为现有国际仲裁中心的形成路径可以主要概括为“四种模式”,即(1)以英国伦敦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经济驱动模式、(2)以法国巴黎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模式、(3)以瑞典斯德哥尔摩和瑞士日内瓦为代表的中立国模式和(4)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国家倡导模式。这种归纳可能更多是基于国际仲裁中心在成长过程中的独特性与差异性,而不是从它们的共性出发。但事实上,我们非常清楚,随着国际仲裁的发展,仲裁中心的机构运作、仲裁规则、仲裁立法以及仲裁司法保障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立足我国国情,发展我国的仲裁中心,我们认为,应采用“经济驱动+国家倡导”路径,兼顾国际组织模式与中立国模式中具体制度设计与做法,发挥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但同时要注意保障仲裁本身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三)仲裁中心建设与发展的十大支撑要素及其权重
为了梳理出仲裁中心发展的支撑要素,课题组设计并发放调研问卷,向东北、西北、西南、东南地区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律师、法官、科研机构人员、企业法务六类人员进行调研,分析回收了108份调查问卷。在问卷调查结果的基础之上,采取了专家评价,也就是德尔菲法,结合运用数学建模方式,特别是通过主成分分析法(PCA)得出发展仲裁中心的支撑要素及其权重。分别是:
1.区位经济发展优势(权重10%);
2.仲裁法律制度成熟程度(权重17%);
3.政府对仲裁的政策支持(权重8%);
4.法院系统对仲裁的司法保障(权重15%);
5.仲裁机构的运作效度(权重12%);
6.仲裁规则的效用(权重8%);
7.仲裁员的专业能力(权重11%);
8.市场主体的仲裁法律意识(权重8%);
9.区域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程度(权重是6%);
10.仲裁研究与人才培养情况(权重5%)。
之所以要对这些支撑要素进行权重分配是因为我们觉得,对于仲裁中心建设的要素可能大家心里都有基本认同,但这个认识可能比较模糊且有差异。比如说,有人觉得仲裁中心建设主要就靠仲裁机构,国际仲裁发展不起来根本在于中国的仲裁机构没有国际竞争力;有人认为仲裁立法是关键;也有人会认为政府支持特别重要;还有人觉得司法保障是关键。我们希望通过一些科学的方法让模糊的认识更为清晰,将不同的理解逐渐趋于共识。而且,通过权重分配,大家可以看到,到底哪些因素特别重要,而哪些是次要因素,从而为下一步仲裁中心的建设及评估工作打下理论基础。
(四)仲裁中心的评估体系构建
目前的仲裁中心评估体系包括“基础评估”和“增值评估”两个部分。基础评估由10个一级指标,46个二级指标组成;增值评估由10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组成。今天会议也有专门的一个环节来请专家们为我们完善这个指标体系。我们希望通过这个第三方的中立评估给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做一下“体检”,看看某个区域是否具备发展国际仲裁的基础,同时也看看一段时间后,这个区域在发展国际仲裁中心方面做了什么样的努力,成效到底如何,建立良好的进退机制。我想,这会有助于全局性地优化仲裁中心建设。
最后,前面已经提到,在课题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之下,我们总共提出了40条对策建议,有高大上的,也有非常接地气的。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一一展开了。
(转自微信公众号:仲裁圆桌)